工程機械行業中以租代售合同淺析

工程機械    時間:2014-03-12 12:26:16
工程機械行業中以租代售合同淺析簡介
工程機械的信用銷售中,往往出現有四類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銀行按揭合同、分期付款合同、以租代售合同,其中的以租代售合同,具有鮮明的工程機械行業的特點,承擔……
工程機械行業中以租代售合同淺析正文

工程機械的信用銷售中,往往出現有四類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銀行按揭合同、分期付款合同、以租代售合同,其中的以租代售合同,具有鮮明的工程機械行業的特點,承擔著目前市場背景下的過渡功能,是中國國內工程機械行業不規範信用銷售的權宜之計。

一、以租代售合同

以租代售合同往往依附在其他合同之中,同時簽署的一份實屬設備的買賣合同。從字面上理解「以租代售」明顯存在邏輯錯誤,租賃與銷售存在不可替代的法律關係,前者不轉移所有權,而後者存在交付行為(即轉移設備的所有權)。

從以租代售合同的簽署本意上看,意圖完成設備的買賣,同時又保留設備的所有權,一旦出現客戶違約則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支付租金及其他違約責任。還有更為重要的是,通過以租代售合同,銷售商獲得了訴訟主體的資格,一旦客戶違約,銷售商可以不驚動融資租賃公司、銀行的情況下,不動聲色的啟動各類救濟手段。

二、以租代售合同的效力問題

是租賃合同還是買賣合同?

以租代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目前出現的許多判例及其他司法實踐來看,尚沒有被確認無效的案例。一般認為,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效合同情形的,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對合同當事方有法律約束力。只是以租代售合同存在貌似二種法律關係並存的狀態,租賃關係與買賣關係,二者之間通過約定條件而發生轉換。

筆者認為,該合同為實現買賣交易,同時在漫長的付款過程中最大化保障出賣人利益,而設置並存的二種法律關係,不僅沒有違反國家禁止性強制性規定,而且順應了目前市場條件下供需雙方的客觀條件,理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以租代售合同的特別約定

現實一個案例,某地一客戶簽署以租代售合同,購得挖機一台,數月後因逾期付款而被拖機。隨後,該客戶以多支付了租金為由,要求公司返還而訴至法院。客戶混淆了租金與分期還款的概念,片面地將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數額視為租金,客戶首付款扣除逾期未付的還款所剩餘額,自然認為應當由公司返還。

上述案例之所以涉訴,關鍵在於租賃合同下的租金支付與買賣合同下的貨款分期支付約定不明,給客戶造成誤解或者有機可乘。

1. 以買賣合同為基本藍本

以租代售合同最終目的是達成買賣交易,只是在特定條件下才轉變為租賃合同,所以合同應當以買賣合同為基本藍本,並附條件轉換為租賃合同,對於租賃合同相關約定應單列一個特別條款;

2. 以首付款數額相當的作為履約保證金

無論是否存在融資租賃或其他方式,首付款的數額應當在以租代售合同中約定為履約保證金,一旦客戶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注意出具給客戶的收據憑證中,務必與合同約定的款項用途一致。

3. 明確約定在何情形下,合同雙方轉為租賃關係,租金的計算方法與正常還款計劃的顯著區別。

租金明顯要顯著大於正常還款的每期數額,但必須顯著約定清楚,避免出現兩個租金數額。

4. 與并行的其他合同的效力衝突

如存在融資租賃、銀行按揭等合同,為確保銷售商的利益,建議合同簽署時間後於前述合同,以確保本合同的生效,同時將融資租賃、銀行按揭的履行融入以租代售的履行過程中。這是一個權宜之計,限於目前工程機械行業普通出現的兜底式設備回購現象,設備銷售商不得不在合同設置上掌握最大化的主動與救濟通道。

5. 其他特別約定。

綜述,以租代售合同是目前工程機械行業中創設的一個新的銷售模式,它與融資租賃、銀行按揭、分期付款等其他形式共同組成了具有工程行業特色的銷售組合。在實踐中,難免會出現或多或少的爭議或法律適用疑點,但以租代售合同適應了供需雙方的交易目的,平衡了雙方的交易能力,促進了交易的達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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