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條件
1.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定及符合以下要求:
(1)軌距偏差不得超過其名義值的1/1000。
(2)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大於1/1000。
(3)兩條軌道的接頭必須錯開。鋼軌接頭間隙在3~6mm之間,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端高差不大於2mm。
(4)距軌道終端1米處必須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其高度應不小於行走輪半徑。
(5)路基旁應開挖排水溝。
(6)起重機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後應對軌道基礎檢查一次,發現不符合規定時,應及時調整。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原廠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3.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載荷的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4.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5.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的起重,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標語牌。
二、作業前的檢查和啟動
1.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無鬆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鬆開夾軌器並向上固定好。
2.作業前重點檢查:
(1)機構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2)各齒輪箱、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鬆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3.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4.空載運轉,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三、作業中安全注意事項
1.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
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面。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2.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於1米,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於2米。
3.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迴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4.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5.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下。
6.兩台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在相近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重物)距離不得小於5米。
7.主未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8.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迴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9.彎軌路基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四、作業后安全注意事項
1.作業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櫥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
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米處。
2.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3.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築物固定。
4.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戴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