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4-03-12 02:17:13
江蘇省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簡介
  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局,各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保險公司:   農機保險是我省一項新的支農惠農政策。今年以來,全省大部分市……
江蘇省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正文
  

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局,各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保險公司:

農機保險是我省一項新的支農惠農政策。今年以來,全省大部分市、縣農機、財政部門和保險機構積極配合,樹立為民服務意識,在實施農機保險工作中做出了新的成績。為進一步做好全省農機保險工作,全面落實相關惠農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農機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相關文件。2010年,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10年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34號)、江蘇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江蘇省兼用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及費率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0〕23號)以及江蘇省財政廳和江蘇省農機局《關於明確兼用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財政保費補貼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金〔2010〕27號)、《關於調整兼用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的通知》(蘇財辦金〔2010〕10號)等四個文件,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新增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為農機保險試點財政保費補貼險種,並制定了保險條款。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配套政策,重點明確該險種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率以及市縣兩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

二、嚴格落實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一是實施農機保險差額投保的地區,相關財政部門應根據保險公司開具的農機保險保單金額及時將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支付給保險公司。二是全額投保農機保險的地區,相關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承保保險公司要相互協作,做好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髮放的相關工作。承保保險公司要抓緊匯總整理相關農機保險承保信息並提供給相關縣(市、區)財政部門和農機主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資金髮放工作監管,規範程序,嚴禁套取、截留、挪用、冒領,防止錯發、漏發。

三、嚴格執行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標準。國家農業部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實施工作的通知》(農機發〔2007〕6號)規定,兼用型拖拉機是指既可以通過掛接農具從事田間作業,也可以通過鉸接牽引挂車從事運輸作業的拖拉機。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關於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09〕34號)文件要求,加強對拖拉機類別的核查和認定,發放拖拉機年檢合格證。保險公司要按照拖拉機類別,嚴格執行費率標準。發動機額定功率應按拖拉機發動機銘牌所記載的為準;發動機銘牌遺失的,應以生產或銷售企業出具的證明材料所記載的額定功率為準;無法提供生產或銷售企業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或發動機銘牌記載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應持有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證明材料承保,否則按實際驗車結果承保。

四、抓緊做好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算決算工作。各市、縣財政局和農機主管部門要抓緊做好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預測預算工作,於2011年1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農機局報送2011年度農機保險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算計劃,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將於2011年3月底之前預撥到市、縣財政局。

相關保險公司於2011年1月中旬前向同級財政和農機主管部門報送農機保險投保、理賠及保費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市、縣財政局和農機主管部門於2011年1月底前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農機局報送2010年度農機保險開展情況及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決算報表。承保農機保險的各保險公司地市分支機構應於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農機保險的承保、保費補貼、理賠情況上報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市保險行業協會匯總後,及時報送江蘇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機局和江蘇保監局將對2010年度農機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嚴肅整改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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