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在收集了國內外關於烴基液體燃料灶具的標準國內數十家輕烴燃料灶具的生產廠家、試製單位的資料,及對典型灶具進行研究檢測所得數據,並對所採用的試驗方法反覆驗證的基礎上進行編製的。
本標準與NY313—1997《輕烴民用燃料》行業標準配套使用。
木標準自1997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環保能源司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公用事業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賈平麗、張榕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
輕烴民用燃料灶具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輕烴民用燃料灶具的型號及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主火燃燒器的額定熱負荷不低於10.9MJ/h(2600kcal/h)的輕烴燃料(C5~C6)家用灶。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546—89液化石油氣(LPG)橡膠軟管
GB16410—1996家用燃氣灶具
CJ4—83家用煤氣灶
NY313—1997輕烴民用燃料
3型號
3.1輕烴民用燃料灶按氣化形式可分為:空氣鼓泡式、預熱氣化式二種。
3.2輕烴燃料灶具的分類與命名:
3.2.1輕烴民用燃料灶具的代號用漢語拼音字母Z表示。
3.2.2燃氣種類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T—輕烴燃料。
3.2.3氣化方式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K—空氣鼓泡式;Y—預熱氣化式。
3.2.4灶眼個數用阿拉伯數字錶示:1—單眼灶;2—雙眼灶;……;依此類推。
3.2.5輕烴民用燃料灶具產品改型序號用英文字母表示;A—第一次改型;B—第二次改型;C—第三次改型;……;依此類推。
4技術要求
4.1設計參數
4.1.1預熱氣化式主火燃燒器的額定熱負荷:15MJ/h(3600kcal/h)。
4.1.2主火燃燒器的額定壓力:3500Pa。
4.2性能要求
4.2.1灶具的供氣管、閥門、配件及其連接件的氣密性在10kPa壓力下試壓1min,不得有降壓現象。
4.2.2熱負荷準確度:燃燒器的實測熱負荷與設計熱負荷的偏差為±10%。
4.2.3火焰的穩定性:燃燒器的火焰應穩定,即燃燒器在0.75倍額定壓力下,將盛水的鍋置於燃燒著的灶上,觀察15min,不發生回火現象;燃燒器在1.5倍額定壓力、冷態且不坐鍋情況下工作時,不發生脫火和黃餡。
燃燒器的火焰應均勻,點燃一火孔后,火焰應在4s內傳遍所有火孔。
4.2.4小火燃燒器:在灶前壓力為額定壓力的4%工況下(即小火時),燃燒器的火焰不得回火和熄滅。
4.2.5電點火裝置:
a)灶具的電點火裝置必須安全可靠,連續啟動10次,其點燃次數不得少於8次,不得有兩次連續點火失效的現象;
b)在0.5倍和1.5倍額定壓力下,應能點燃燃燒器。
4.2.6熱效率:在額定熱負荷下使用時,空氣鼓泡式燃燒器的熱效率應不小於55%;經預熱氣化式燃燒器的熱效率應不小於50%。
4.2.7燃燒廢氣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過0.05%(過剩空氣係數a=1時)。
4.2.8預熱氣化式燃燒器燃燒工況還應符合表1規定。
表1預熱氣化式燃燒器燃燒工況項目燃燒工況
點火啟動30~60s
火燃穩定性不發生回火、熄火、脫火和離焰。當燃氣閥逐漸關閉,火焰在火蓋邊緣處的高度為5mm時,要求火焰不熄滅,並穩定燃燒
4.2.9表面溫度:輕烴燃料灶具運行時的表面溫度應小於表2規定的數值。
表2輕烴燃料灶具運行時各部位的表面溫度部位溫度,C
操作時手接觸部位室溫+30
操作時手不易接觸部位室溫+110
閥門殼體室溫+50
4.2.10雜訊:燃燒器在正常燃燒時,雜訊應小於65dB(A),熄火雜訊應小於85dB(A)。鼓泡式灶具採用的空氣泵其雜訊應小於55dB(A)。
4.2.11耐風性能:在0.5倍燃氣額定壓力下,燃燒器的火焰在受到與灶面平行的流速為1m/s的氣流影響時,不得產生回火或熄火。
4.3外觀要求
4.3.1灶具的整體結構應美觀大方,外殼平整勻稱,經表面處理的外殼不應有噴塗不均、皺紋、脫漆及鏽蝕等缺陷。
4.3.2灶面的撓度應小於5mm。
4.4結構要求
4.4.1總體結構
4.4.1.1灶具及其配件的結構應考慮使用安全,操作方便,經久耐用,整體結構應穩定堅固,在正常運行時不得有滲漏、滑動和傾倒現象。
4.4.1.2灶具各部件應易於清掃和維修,灶具的表面應光滑,在維修時必須拆卸的部件應能使用通用工具裝卸。
4.4.1.3燃燒器、點火裝置和氣化裝置應固定,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各部件不得鬆動或脫落,燃料系統不得有任何滲漏。
4.4.1.4灶具零部件之間連接用的螺釘、螺母、鉚釘等應使用標準件,連接牢固可靠,不得鬆動。
4.4.1.5閥門的「開」、「關」位置和方向要有明顯的標誌,並應有限位裝置。
4.4.1.6氣化式灶具的結構要確保供油、供氣管路的連接處不滑油,不漏氣。針閥、氣閥在裝灶前均應做密封性試驗,合格后才允許使用。
4.4.2管路系統
4.4.2.1管路系統上所有閥門、配件的連接處應該有良好的密封,其密封性能要求符合4.1.1的規定。
4.4.2.2灶與罐之間的連接軟管,應符合GB10545的要求。
4.4.3氣化式燃燒器的結構
4.4.3.1燃燒器在運行中應無顯著的震動。
4.4.3.2燃燒器停止運行后,殘留在管道系統中的部分氣體冷凝液應自流回氣化器。
4.4.3.3燃燒器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因過熱等原因而回火。
4.4.3.4燃燒器的火孔尺寸不得出現影響燃燒的缺陷或變形。
4.4.3.5在燃燒器內不應積存引起異常燃燒危險的燃料。
4.4.3.6燃燒器的火孔應易於情理污物,但不需要清掃結構的器具不受此限制。
4.4.3.7噴嘴的結構應能使用一般工具方便地拆卸、安裝並便於清污。
4.4.4氣化器
4.4.4.1氣化器應承受0.2MPa壓力,並無由於過熱而產生的危險。
4.4.4.2氣化器的預熱能力滿足15MJ/h的要求。
4.4.4.3在油路上設置可以拆卸的過濾網。
4.4.4.4氣化器結構應便於清洗或更換。
4.4.5調風裝置
4.4.5.1調風裝置或調風手柄,應設置在便於操作的部位上。
4.4.5.2調風裝置應調節方便、靈活,不應出現自行滑動的現象。
4.4.6承液盤
4.4.6.1灶具要有承液盤承受濫液。
4.4.6.2活動連接的承液盤,不用工具應能裝卸。承液盤與灶面連成一體時,用昔通工具應能裝卸。
4.4.7電點火裝置
4.4.7.1電點火裝置的電源用直流電源。
4.4.7.2電點火裝置不應因使用中產生的熱量而損壞絕緣性能。
4.4.7.3電點火裝置帶電部分的絕緣體與不帶電的金屬部分,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MΩ。
4.4.7.4點火裝置與燃燒器之間,電極與燃燒器火孔之間的位置應準確固定。
4.5材質要求
4.5.1液體燃料接觸的材料應使用耐腐蝕材料或進行防腐蝕處理。
4.5.2燃燒器、點火燃燒器應採用耐腐蝕、熔點大於1000℃的金屬材料或耐冷熱性能好、強度高的非燃性材料。
4.5.3噴嘴宜使用熔點大於500℃的金屬材料。
4.5.4燃料通道(燃氣閥門、油閥殼體)應使用熔點大於350%℃的材料。
4.5.5接觸燃料的密封件材料,其耐油、耐溫、耐磨性均應與使用的燃料特性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