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UDC 621.71:744:003.62
GB 4457.5—1984
代替 GB 126—1974
機 械 制 圖
剖 面 符 號
Mechanical drawings
Symbols for sections
1984-07-11發布 1985-07-01實施
國 家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發 布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圖樣中各種剖面符號及其畫法。
與本標準有關的國家標準:
GB 4457.4—1984《機械製圖 圖線》
1 剖面符號
1.1 在剖視和剖面圖中,應採用表中所規定的剖面符號。
金屬材料 (已有規定剖面符號者除外) |
| 木質膠合板 (不分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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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圈繞組元件 |
| 基礎周圍的泥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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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子、電樞、變壓器和 電抗器等的迭鋼片 |
| 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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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屬材料 (已有規定剖面符號者除外) |
| 鋼筋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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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砂、填砂、粉末冶金、 砂輪、陶瓷刀片、 硬質合金刀片等 |
| 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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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及供觀察用 的其他透明材料 |
| 格 網 (篩網、過濾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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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材 | 縱剖面 |
| 液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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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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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剖面符號僅表示材料的類別,材料的名稱和代號必須另行註明。
②迭鋼片的剖麵線方向,應與束裝中迭鋼片的方向一致。
③液面用細實線繪製。
2 剖面符號的畫法
2.1 在同一金屬零件的零件圖中,剖視圖、剖面圖的剖麵線,應畫成間隔相等、方向相同而且與水平成45°的平行線(圖1)。
圖1
當圖形中的主要輪廓線與水平成45°時,該圖形的剖麵線應畫成與水平成30°或60°的平行線,其傾斜的方向仍與其他圖形的剖麵線一致(圖2)。
圖2
2.2 相鄰輔助零件(或部件),一般不畫剖面符號(圖3)。當需要畫出時,仍按1.1條的規定繪製。
圖3
2.3 當被剖部分的圖形面積較大時,可以只沿輪廓的周邊畫出剖面符號(圖4)。
圖4
2.4 如僅需畫出剖視圖中的一部分圖形,其邊界又不畫波浪線時, 則應將剖麵線繪製整齊(圖5)。
圖5
2.5 在零件圖中也可以用塗色代替剖面符號。
2.6 木材、玻璃、液體、迭鋼片、砂輪及硬質合金刀片等剖面符號,也可在外形視圖中畫出一部分或全部作為材料的標誌(圖6)。
圖6
2.7 在裝配圖中,相互鄰接的金屬零件的剖麵線,其傾斜方嚮應相反,或方向一致而間隔不等(圖4、5)。
同一裝配圖中的同一零件的剖麵線應方向相同、間隔相等。
除金屬零件外,當各鄰接零件的剖面符號相同時,應採用疏密不一的方法以示區別。
2.8 當繪製接合件的圖樣時,各零件的剖面符號應按2.7條的規定繪製(圖7~9)。
圖7
圖8
圖9
當繪製接合件與其他零件的裝配圖時,如接合件中各零件的剖面符號相同,可作為一個整體畫出(圖10)。如不相同,則應分別畫出。
圖10
2.9 由不同材料嵌入或粘貼在一起的成品,用其中主要材料的剖面符號表示。例如:夾絲玻璃的剖面符號,用玻璃的剖面符號表示;複合鋼板的剖面符號,用鋼板的剖面符號表示。
2.10 在裝配圖中,寬度小於或等於2mm的狹小面積的剖面,可用塗黑代替剖面符號(圖11)。如果是玻璃或其他材料,而不宜塗黑時,可不畫剖面符號。
圖11
當兩鄰接剖面均塗黑時,兩剖面之間應留出不小於0.7mm的空隙(圖12)。
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