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特種設備管理模式的比較

   時間:2014-03-11 13:19:41
海峽兩岸特種設備管理模式的比較簡介
        2001年5月初,本人有幸隨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團赴台北市參加第九屆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職業安全衛生學術研討……
海峽兩岸特種設備管理模式的比較正文
  

   2001年5月初,本人有幸隨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團赴台北市參加第九屆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職業安全衛生學術研討會。短短几天的學習交流,使我對台灣省特種設備管理模式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與大陸的管理模式相比,各有其特點。
   一、特種設備管理的範疇不完全相同
   台灣省把特種設備稱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具體包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機、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及鍋爐壓力容器,而大陸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管理範圍包括電梯(自動扶梯)、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架空索道、防爆電器等(鍋爐壓力容器被單獨作為一類來管理)。那麼為什麼台灣把特種設備稱作危險性械及設備呢?原來是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是有數據定義的(見以下台灣原始定義)。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機。
   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顯然,從專業的設備來看,兩地有些差異。象吊籠等這樣的簡易電梯,雖然成本較低,大陸許多地方還使用著它,但是在廣東省早幾年就不準再生產和安裝了。其原因是簡易電梯從設計到安裝都不是很規範,安全係數很低,事故出現率較高。
   二、組織機構設置的異同
   關於特種設備管理,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像台灣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這樣的組織,就是台灣政府認可的,能從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的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其他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培訓,並承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和技術服務、研究的一種公益性事業單位對於申請從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的機構,台灣政府規定,可以是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法人團體。但必須具備應有的「軟硬體」結構。如:有無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無合符規定的檢測設備和儀器、具備代行檢查資格的人員是否不少於三人等等。另外,他們在從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時,必須首先出示政府許可的代行檢查證方可進行。
   而對於深圳,乃至整個大陸,特種設備管理的行政事務也是由政府的部門來負責。其下屬的檢測機構也是一種公益事業單位,為政府部門執法提供技術支持和依據。但是,檢測機構在其管轄的區域具有壟斷性和強制性。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深圳市在特種設備管理模式上,率先在大陸實行註冊電(扶)梯安全檢測員制度和電(扶)梯維修保養企業認可制度,其實質表明深圳正向國際化規範管理方向邁進。
   三、依據的法律和標準的異同
   對於特種設備管理,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了(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就是該法令的內容之一,它闡述了特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標準和法令要求;而大陸依據的特種設備管理法令和標準是分開的,只是各地區在檢測和法規要求上側重點有差異。從台灣生產的永大牌電梯(早幾年在深圳銷售安裝了好幾台)來看,他們製造的標準基本符合西歐EN81標準,而大陸電梯製造採用的標準GB7588一1995也是依據西歐EN81標準而定的,所以,至今未發現因技術貿易壁壘問題而影響永大牌電梯在大陸銷售。
   在檢測檢驗方面,台灣非常注重前期的工作。無論是何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在安裝驗收或改造驗收前,需提供該設備的重要參數計算說明書、組配圖、製造過程的必要檢驗設備概要、主要設計者學歷經歷概要以及施工負責人學歷經歷概要等等(這也許是在台灣私營企業佔百分之九十幾的緣故吧);而在後期的檢測檢驗中,驗收的項目側重於一些大項目,且其中涉及到檢測數據的項目較少。但是,在大陸情況有所不同。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合資企業或者民營企業,由千生產危險性機械及設備需要政府資質認可,所以在新品種特種設備安裝申報前,安裝企業或使用商需將特種設備的相關資料向當地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和技術審查即可。而不需要提供製造過程的必要檢驗設備概要、主要設計者學歷經歷概要以及施工負責入學歷經歷概要等等,因此手續就簡單的多。至於後期的檢測檢驗項目,各個地區側重點都不太一樣,但都是依據國家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與大陸在執行特種設備法規方面,意識差異較大。雖然台灣近幾年經濟已開始走向滑坡,失業率不斷上升(去年已達到3.9%),但是很少有企業因要繳納檢測費或培訓費而迴避危險性機械設備的強制檢測及放棄對員工的必要培訓。
   四、檢測項目中存在的差異
   檢測項目中存在的差異包括許多,在此只能舉例說明:
   1、電梯的門鎖裝置要求
   眾所周知,電梯的門鎖裝置也非常重要。按照西歐EN81標準和大陸標準,電梯門鎖鎖鉤嚙合尺寸至少要7mm,就連雜物電梯,按照西歐EN81標準也不能少於5mm。然而,從台灣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來看,並沒有專門提到電梯的門鎖裝置。
   2、電梯的制導行程和底坑深度要求
   依據西歐EN81標準和大陸標準,電梯的進一步制導行程要求導軌的是不少於0.1+0.035儼(V代錶速度)米,轎頂最高部件是不少於0.3+0.035儼米;底坑深度要求是當轎廂完全壓縮緩衝器時,底坑剩餘空間應不小於0.5m x 0.6m x 1.0m矩形體(任一面可著地),最低部件凈空距離不小於0.5米。然而在上述中,台灣只是對轎頂最高部件的進一步制導行程和底坑深度有要求,且「安全係數」比大陸的要求大得多(見以下台灣的原始表)。

   3、起重機的檢測要求
   台灣對起重機的管理也是集法令和檢驗標準於一體。和電梯一樣,對起重機的數據檢測項目要求較少。與深圳來比較.深圳檢測部門對起重機的數據檢測項目有上拱度、懸臂上翹度、軌道的傾斜度、單根軌道的最高最低點偏差、平行軌道同截面高低差最大值、絕緣電阻、接地電阻、額載試驗、靜載試驗、雜訊等等。而台灣除了對載荷試驗有較詳細數據要求外,其他都是定性或「粗線條」的要求。
   五、經費收支管理
   對於特種設備管理的開支,大陸的行政部門的經費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撥款,檢測部門的經費主要是依靠行政收費(有少部分還有差額撥款)。比如深圳,檢測部門經費完全是依靠行政收費,即按實際檢測項目多少和物價部門規定的檢測項目收費標準來收取費用;台灣與大陸的模式差不多,象台灣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這樣的組織,它是靠培訓、代行檢查(檢測)、技術服務、發行刊物、會費等方式取得資金,並且代行檢查的收費必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來收取(因為所有代行檢查機構每年度的會計報告須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所有不同的是:其一他們還要向政府納稅,其二他們是按載重或升降高度來收取升降機、起重機的費用(見下表的舉例說明)。
   六、結束語
   儘管由於歷史的原因,台灣在特種設備管理的模式、文化背景、數據採用的單位制等方面與大陸有些差異,但從本質上來看還是相同的。我想只要兩岸逐漸交流,取長補短,就能進一步把中華民族的職業安全文化建設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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