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16條(92年修正案)對船舶配備油水分離設備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凡400總噸及以上但小於10000總噸的任何船舶應裝有保證通過該系統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的油水分離設備;凡10000總噸及以上的任何船舶應裝有油水分離設備和當排出物的含油量超過15ppm時發出報警並自動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安排。
我國於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 73/78公約。20年來,我們在履約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根據1986年至1997年我國政府遞交的履約統計情況,我國海事主管部門共檢查船舶108187艘次,船舶防污染設備配備合格率達99.8%。歷年統計情況如表1。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船舶絕大多數已按公約配備了油水分離設備,但我國海域的油污染現狀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船舶油水分離設備的缺陷仍是一個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