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8條 民用建築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築物 的通風機室,其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炎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第七節 設備、風管及其他
第4.7.1條 選擇空氣加熱器、冷卻器和除塵器 等設備時,應附加風管等的漏風量。
選擇通風機時,應考慮風管和設備 的漏風量,並應盡量使其設計工況效率不低於最高效率的90%。
註:(1)計算風管時,可不附加風管的漏風量。
(2)空氣加熱器和冷卻器換熱面積的安全因素,應另行考慮。
第4.7.2條 風管漏風量應根據管道長短及其氣 密程度,按系統風量的百分率計算。風管漏風率宜採用下列數值:
一般送排風系統 10%
除塵系統 10%~15%
註:(1)安裝在所服務房間以內的全面送排風系統,其風管漏風量不予考慮。
(2)當送系統的正壓管段或排風系統的負壓管段總長大於50m時,其漏風率可適當增加;採用全部 焊接的風管時,可適當減少。
第4.7.3條 通風系統各並聯管段間的壓力損失 相對差額,不宜大於下列數值:
一般送排風系統 15%
除塵系統 10%
註:當通過調整管徑無法達到上述 數值時,宜裝設調節閥門。
第4.7.4條 風管的計算壓力損失,宜按下列數 值附加:
一般送排風系統 10%~15%
除塵系統 15%~20%
註: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纖維 等的除塵系統,尚應考慮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壓力損失。
第4.7.5條 輸送非標準狀態空氣的通風系統, 當以實際的容積風量用標準狀態下的圖表計算出的系統壓力損失,並按一般的通風機性能樣本選擇通風機時,其風量和風壓不應修正,但電動機的軸功率應進行驗 算。
第4.7.6條 通風機所配用的電動機,其功率應 按下式確定:
式中:P-電動機功率(KW);
K-電動機軸功率的安全係數;按表4.7.6採用;
PZ---- 電動機軸功率(KW)。
第4.7.7條 當通風系統的風量或阻力較大,采 用單台通風機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可採用兩台或兩台以上同型號、同性能的通風機並聯或串聯安裝,但其風量和風壓應按通風機和管道的特性曲線確定。
電動機軸功率的安全系統 表 4.7.6
電動機軸功率 ( 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