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壓力機安全技術要求
前言
本標準的制定參考了ΓOCT 12.2.114—86《螺旋壓力機 安全要求》。
本標準由全國鍛壓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青島鍛壓機械集團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國鈞、邢吉柏。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螺旋壓力機設計、製造和使用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螺旋壓力機(以下簡稱壓力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標誌
GB 3766—83 液壓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GB 5083—85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GB 7932—87 氣動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T 15706.2—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範
GB 17120———1997 鍛壓機械 安全技術條件
JB/T 1829—1997 鍛壓機械 通用技術條件
3 定義
GB/T 15706.1和GB 17120中的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4 一般要求
4.1 壓力機的設計必須符合GB 5083、GB/T 15706.1和GB/T 15706.2規定的原則和本標準的規定。
4.2 壓力機外露零部件包括安裝在壓力機上的附屬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4.3 壓力機應根據工藝對象和操作方式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和阻擋裝置。
4.4 壓力機的氣動系統應符合GB 7932中有關安全的要求。
4.5 壓力機的液壓系統應符合GB 3766中有關安全的要求。
4.6 壓力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T 5226.1中有關安全的要求。
5 傳動系統
5.1 防護罩
對外露的運動零部件,一般應設置防護罩。罩與運動零部件間不得形成傷害人體的夾緊點。
5.2 滑塊行程指示
滑塊行程應有極限上位指示。
5.3 轉向指示
壓力機單向旋轉的零部件,如摩擦盤等,一般應有轉向指示。
5.4 平衡檢查
高速迴轉的零部件,如摩擦盤、飛輪等,一般應進行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殘留不平衡量應符合JB/T 1829—1997中3.5.5的規定。
5.5 滑塊行程緩衝裝置
壓力機應設置緩衝裝置,防止當制動器失靈時滑塊運動至極限上位與機身剛性撞擊。
6 離合器與制動器
6.1 空氣與液體壓力
離合器式螺旋壓力機的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所使用的空氣與液體的壓力應符合設計規定,其中制動搽所用壓力低於設計值時,滑塊行程應不能開動。
6.2 制動器制動功能
當滑塊下行時,制動行程不應大於全行程的1/2;滑塊上行時,在任一位置均可制動,且使滑塊不得與橫樑發生剛性撞擊。
6.3 制動器制動力
制動器一般不應採用氣、液或電作制動動力。
7 安全栓
壓力機應根據需要設置如安全栓作用的一類裝置,在壓力機進行模具調整或維修時,用以防止滑塊意外移動而出現危險。該類裝置使用時應與主傳動電機或滑塊行程的控制系統聯鎖。
8 超載保護裝置
公稱力大於或等於4 000kN的壓力機應設置超載(扭矩或力)保護裝置。但衝壓型的壓力機可除外。
9 活動墊板(或活動工作台)及下頂料裝置
9.1 當活動墊板(或活動工作台)在工作(鍛造)區的規定位置時,滑塊行程才能開動。
9.2 當下頂料裝置在極限下位時
,活動墊板或活動工作台才能開動。
9.3 單獨傳動的下頂料器,當其處於上位時,滑塊行程應不能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