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前橋及轉向系修理工藝條件

   時間:2014-03-12 03:12:03
汽車前橋及轉向系修理工藝條件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8823-88 UDC629.113.014:621-77   本標準適用於國產汽車非獨立懸架、非驅動式前橋和非動力轉向系的修……
汽車前橋及轉向系修理工藝條件正文

1、前軸1.1 前軸經探傷檢查不得有任何裂紋。

1.2 當鋼板彈簧座平面橫向長度不大於160mm時,其平面度公差為0.4mm;大於160mm時,平面度公差為0.5mm。修理后鋼板彈簧座厚度減少量不得大於2mm。

1.3 當鋼板彈簧座平面橫向長度不大於160mm時,兩鋼板彈簧座平面在其公共平面法線方向的位置度公差為0.8mm;大於160mm時,位置度公差為1.0mm。

1.4 鋼板彈簧座上U型螺栓承孔及定位孔的磨損量不得大於1mm。

1.5 前軸主銷承孔與主銷的配合應符合原設計規定。

1.6 前軸主銷孔上、下端面對其軸線的垂直度公差應符合原設計規定。前軸主銷孔端面修理后厚度減少量不得大於2mm。

1.7 與圓柱形主銷配合的前軸主銷承孔磨損超過0.05mm時,應按規定的尺寸修理。

1.8 以兩鋼板彈簧座平面的公共平面為基準,前軸主銷孔軸線內傾角的大小應符合原設計規定;以垂直於該公共平面並過兩鋼板彈簧座定位孔軸線的平面為基準,前軸主銷孔軸線扭轉角不得大於30?,該軸線在基準平面法線方向的位置度公差為4mm;前軸兩主銷孔軸線間的距離應符合原設計規定。

2、轉向節2.1 轉向節經探傷檢查不得有任何裂紋。2.2 轉向節軸頸公共軸線與主銷孔公共軸線間夾角應符合原設計規定。2.3 轉向節內、外軸承與軸頸的配合屬間隙配合的,其配合應符合原設計規定;屬過渡配合的,當基本尺寸不大於40mm時,最大間隙不大於0.040mm;大於40mm時,不大於0.055mm。2.4 轉向節襯套與主銷及襯套與轉向節主銷孔配合應符合原設計規定。2.5 轉向節上、下主銷承孔軸線同軸度公差應符合原設計規定。2.6 轉向節內側兩端面對轉向節主銷孔公共軸線的垂直度公差應符合原設計規定。2.7 轉向節各部位螺紋的損傷不得超過二牙。

3、前軸與轉向節的裝配3.1 轉向節主銷孔端面與前軸上端面裝配后的間隙,應符合原設計規定。3.2 前軸與轉向節裝配應適度,轉動轉向節的力一般不大於1ON。

4、輪轂4.1 輪轂應無裂損,輪轂各部位螺紋損傷不得超過二牙。4.2 輪轂與內、外軸承的配合應符合原設計規定。4.3 輪轂與制動鼓的結合平面對輪轂內、外軸承承孔公共軸線的端面全跳動公差為0.15mm。4.4 輪轂與油封外圈的配合及尺寸應符合原設計規定。4.5 裝合后的輪轂應有0.10~0.15mm的軸向間隙,並能均勻轉動。

5、轉向器5.1 殼體及蓋5.1.1 轉向器亮體及蓋應無裂損,亮體與蓋整個結合平面的平面度公差為0.l0mm。5.1.2 殼體上兩蝸桿軸承承孔公共軸線與兩搖臂軸軸承承孔公共軸線的垂直度公差應符合表1規定。

兩軸線間的距離應符合原設計規定。

表1 mm

殼體上兩蝸桿軸承承孔外端面距離 ≤100 >100-160 >160 垂直度公差 &n

0.04 0.05 0.06

5.1.3 蝸桿軸兩軸承承孔軸線的同軸度公差為0.02mm,搖臂軸兩軸承承孔軸線的同軸度公差為0.01mm。5.2 蝸桿5.2.1 蝸桿應無裂損。5.2.2 蝸桿齒面及軸承滾道應無金屬剝落及明顯的階梯磨痕。5.2.3 蝸桿軸承與殼體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02mm。5.2.4 蝸桿軸承與蝸桿軸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006mm。5.3 搖臂軸5.3.1 搖臂軸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端部花鍵應無明顯扭曲。5.3.2 滾輪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齒應無金屬剝落和明顯的階梯磨痕。5.3.3 搖臀軸端部螺紋的損傷不得超過二牙。5.3.4 搖臂軸支承軸頸的徑向全跳動公差為0.05mm。5.3.5 循環球式轉向器的轉向螺母的滾道,應元金屬剝落。滾球規格及數量應符合原設計規定,直徑差不大於0.0lmm。球與滾道的配合間隙不得大於0.05mm。5.3.6 轉向指銷工作錐面應無金屬剝落,更換時應成對更換,指銷裝入滾道后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5.3.7 搖臂軸軸承與搖臂軸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005mm。5.3.8 搖臂軸軸承與殼體及與側蓋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018mm。5.3.9 更換搖臂軸軸承時,該軸承與殼體及與搖臂軸的配合應符合原設計規定。5.4 轉向器裝配與調整5.4.1 雙銷式轉向器在裝合轉向蝸桿時,轉向器上蓋調整墊片的厚度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裝合后必須保證蝸桿中心在轉向器殼內的正確位置。5.4.2 裝合轉向搖臂軸前,轉動轉向軸所需扭矩一般應不大於0.8Nm。5.4.3 轉向器裝合后,應按原設計要求進行檢驗,其搖臂軸軸向間隙及轉動轉向軸所需扭矩應符合原設計規定,在全程內應轉動靈活無漏油現象。

6、轉向操縱機構6.1 轉向軸、轉向傳動軸、萬向節叉、十字軸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6.2 轉向軸的直線度公差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mm

轉向軸長度 ≤630 >630-1000 >1000

直線度公差 0.25 0.3 0.4

6.3 轉向管柱與支座的最小過盈量不得小於原設計規定0.015mm。6.4 轉向管柱與襯套的配合應符合原設計規定。6.5 轉向軸與襯套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08mm。6.6 轉向萬向節滑動叉與轉向十字軸軸承及十字軸軸頸與軸承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028mm。6.7 滑動叉花鍵套與轉向傳動軸花鍵配合的最大間隙不得大於原設計規定0.10mm。6.8 轉向操縱機構應轉動靈活元卡滯現象,裝配齊全,緊固可靠。

7、轉向傳動機構7.1 轉向搖臂、直拉杆、橫拉杆、轉向節臂及球頭銷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7.2 轉向搖臂的花鍵應無明顯扭曲。轉向搖臂裝入搖臂軸后,其端面應高出搖臂軸花鍵端面2~5mm。7.3 直拉杆應無明顯變形;橫拉杆的直線度公差為2mm。7.4 球頭銷及與其相配合的各部位應無明顯磨損。裝合橫、直拉杆時,應保證各球頭銷軸頸小端低於錐孔上端面1-2mm,裝合后各球頭銷應轉動靈活、不松曠、不卡死。

8、檢驗規則

前橋及轉向器裝合后應按3.2及5.4.3條進行檢驗。

9、其它

9.1 本標準中未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符合原設計規定。9.2 前橋及轉向系修竣后,各部位應裝備齊全、潤滑良好、連接牢固、鎖止可靠、防塵裝置完好。9.3 前橋及轉向系各部件應進行防鏽處理,並存放在通風、乾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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