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火防止器如果發現有問題(乙炔流量不足或帶水過多時)而影響工作時,應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在任何情況下,焊工不得擅自拆卸回火防止器,或使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在無水情況下進行工作。
(2)每個崗位式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炬(或割炬)使用。
(3)焊炬或割炬在點火前,應排凈回火防止器的空氣(或氧氣)與乙炔的混合氣。
(4)每次發生回火后應檢查水位,器內的水量不得少於水位計(或水位閥)標定的要求。水位也不能過高,以免乙炔氣帶水過多而影響火焰溫度。
(5)水封式回火防止器使用時應垂直掛放。
(6)冬季使用水封式回防止器,工作結束后應將水全部排出、洗凈,以免凍結。如發生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解凍,絕不能用明火或紅鐵烘烤。
(7)乙炔容易產生帶粘性的油性雜質,因此,應經常檢查止回閥的密封性,以及乾式回火防止器阻火元件的堵塞現象(可用丙酮清洗,並用壓縮空氣吹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