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后騎車回家,天已擦黑。騎到路口,有兩輛小車相撞,車主正大聲論理
甲說:"你車怎麼開的?怎麼朝我撞過來?"乙說:"你燈開得那麼亮,我眼睛都被你照瞎了,還怎麼開車?"兩人吵個不休時,交警趕到。問明情況后,交警判甲負全責。甲大呼冤枉,交警解釋說:"路燈那麼亮,你開什麼大光燈?這是處罰依據,你回去好好看看。"
我在旁邊禁不住叫了一聲好,因為夜間開車,我也常常被對方來車的大光燈照得頭暈眼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自己在市區開夜車,從來不用大光燈。
大光燈這東西,是在照明條件不好的道路上駕駛用的。可現在,明明路上如同白晝,有人就是故意開著大光燈招搖過市。說輕點,這是自私,只顧自己看得清楚,不顧刺著別人眼睛;說重點,這是車主缺德。有的車主還把大光燈當成惡作劇的工具。他不知道這樣做,其實對自身安全也是威脅。
《道路安全法》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對方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這一條規定得真好。意思就是說,只要有車交會,就不得使用大光燈。按照這條規定,大上海除了少數幾條暗黜黜的小路外,大光燈難得可用。
不過要抓住那些濫用大光燈的人,還真不容易。這是交警執法的難點,也是那些人肆無忌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