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晚上會車未變燈光而引發的交通肇事案件,因對方未變燈光而導致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3月20日晚19:20,被告人周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從懷化駛往貴州玉屏,途徑320國道新晃縣興隆鎮長樂坪村路段時,因對面方向來車一直使用遠光燈,致使周某被強光照射而看不清本車道前面路上情況。周某迅速減速,就在這時,他發現車前面幾米遠處有人在騎自行車,雖然緊急剎車,但還是撞上了騎自行車的人,造成騎車人張某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本案中,我們都認為被告人張某很冤,因為此次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對方車輛未變光引起的,但是,張某是他的車撞上的,他只有自認倒霉了。在此我們慎重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開車務必文明行車,夜間行駛一定要正確使用燈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如有違反以上行為者,處罰款,並扣分。